法律研究碩士學分班【律師國考首選】

開始日期:2026-09-07
結束日期:2027-01-07
名額:繳費人數未滿 25 人,得延期開課或停辦,本校保留增額或不足額開班之權利
課程費用:
學費計算方式:
報名費$1,000;每學分之學分費為$3,500,每學期固定學雜費$3,600,
故學員本學期繳交之學費為$35,100(修習 3 門必修課程);
或為$42,100(修習 3 門必修及 1 門選修課程),(以上學費部分不含書籍費)
※費用繳交採ATM(自動提款機)或Web ATM轉帳繳費或金融機構跨行匯款,
恕無現金及信用卡繳納方式。
地點:合江校區
鏈接:
課程時間資訊
課程開始日期:2026-09-07
課程結束日期:2027-01-07
報名開始日期:2026-05-20
報名結束日期:2026-08-03
上課週期:18週,每週3~4天
上課時段:週一~四︰晚上18:30~21:10
上課時數:依選課狀況而定
課程簡介
壹、依據:
本班係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貳、宗旨:
法律,不該是困住你的高牆,而是你最強大的武裝!
我們專為非法律背景的你量身打造「法律研究碩士學分班」,打破艱澀術語,將法律化為你的職場護城河,這不只是一門課,而是一場全方位的法律大腦升級計畫。
跨域制霸: 打造第二專長,讓你在職場中無可取代。
國考奠基: 精選正統法學核心科目(本學年必修與選修皆符合規範),協助你逐
步累積報考「律師、民間公證人」等國家考試所需學分。
專業進階: 從零基礎到具備法學精準邏輯,開啟斜槓人生的新起點。
加入我們,掌握定義遊戲規則的力量!
叁、錄取名額:
本班以60名為原則,若註冊繳費人數未滿25人時,本校得延期開課或停辦,如停辦該班次,由本校推廣教育組悉數退還所繳費用。
※ 本組保留審核學員報名資格之權利,及增額或不足額開班之權利。
肆、報名資格: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
學院校畢業者,且三專畢業須離校二年(含)以上,二專及五專畢業須離校
三年(含)以上;以國外學歷報名者,須繳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
學歷證件」。
伍、預計開設課程及師資:
(一)必修課程:須全部修習6門課程
第一學期:民法、刑法、行政法
第二學期: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公司法
(二)選修課程:共計2門課程,須至少選修1門課程
第一學期:消費者保護法
第二學期:證券交易法
(三)第一學期課程、師資及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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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 程 |
授課教授 |
學 歷 |
現職 |
預計授課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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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必修) |
陳慈陽 |
德國魯爾大學法學博士 |
臺北大學法律系 教授 |
週一 18:30~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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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必修) |
徐育安 |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 |
臺北大學法律系 教授 |
週二 18:30~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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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聖晏 |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 |
臺北大學法律系 助理教授 |
週二 18:30~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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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選修) |
杜怡靜 |
日本國立一橋大學法學博士 |
臺北大學法律系 教授 |
週三 18:30~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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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必修) (聯合授課) |
游進發 |
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法學博士 |
臺北大學法律系 教授 |
週四 18:30~2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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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貴典 |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
臺北大學法律系 副教授 |
※本班開設課程若列名兩位教師表示為兩位聯合授課,以上所列為預定內容,
本校保留視實際或突發情況得適當調整課程、時間、師資及授課方式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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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學期課 程 |
授課教授 |
學 歷 |
現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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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必修) |
林慶郎 |
法國巴黎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
臺北大學法律系 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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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必修) |
王士帆 |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
臺北大學法律系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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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必修) |
郭大維 |
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 |
臺北大學法律系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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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選修) |
張心悌 |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 法學博士 |
臺北大學法律系 教授 |
陸、修讀年限學分數:
以一年內修讀完規定課程為原則,本班必修課程均為3學分,
選修課程第1學期為2學分、第2學期為3學分。
兩學期修滿必修6門套裝課程(18學分),選修1門課程(第一學期2學分或
第二學期3學分)即可結業。
柒、上課時間暨證書授予:
( 一)單獨開班,由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負責安排課程、本組聘請教授、提供上課
場所等有關事宜。
( 二)本課程為實體授課,上課時間預定於每週週一至週五期間,晚間6:30~9:10,
每項課程原則上每週固定一天上課,每學期共計18週,分上、下學期授課。
(三)學員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本校授予所屬班別之推廣教育結業證書(不授予學
位證書);未修滿結業20學分者,就及格部份發給成績單(即學分證明)。
1.於規定期限內修畢規定之20~21學分(含必修18 學分,選修2學分或3學分)。
2.各項課程之缺課時數不得超過各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
3.規定課程之成績考核及格者,碩士學分課程及格標準為70分。
4.依教育部函規定,學員修習之學分爾後不得作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證明。
5.依教育部規定就讀本校推廣教育各類學分班不得作為申請緩徵原因。
捌、學分抵免規定:
學員經各校各碩士班入學考試錄取者,其學分之採認扺免,另依各校各系所
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應考考選部主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或「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考試資格所需修習之法律科目與學分數,請上考選部網站 http://www.moex.gov.tw/查詢(請選取上方分類選單中
「考選法規」→「專技人員考試法規」中選取所需資訊)。
※各類國家考試資格所需修習之科目與總學分數各有不同,報考前請務必自主查核考選部最新規範。
報名資格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
學院校畢業者,且三專畢業須離校二年(含)以上,二專及五專畢業須離校
三年(含)以上;以國外學歷報名者,須繳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
學歷證件」。
報名資訊
招生方式:
一、報名簡章可由網站下載、或來電本組索取。
可至本校推廣教育組網站下載相關資料(https://dce.ntpu.edu.tw/)。
二、報名時間:即日起至民國(以下同)115年8月3日止,如課程提前額滿即提前截止報名。
三、聯絡電話:推廣教育組02-8674-1111#27555或02-2506-5226。
四、報名方式:
(一)通訊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
請詳細填寫「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碩士學分班報名表」,並務請按表列規定繳交下列之佐證資料:
1、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碩士學分班報名表暨個資同意書(請確實填寫並親自簽名)。
2、二吋脫帽相片二張(一張黏貼於「報名表」上,一張於背後正楷書寫
姓名附於資料中)。
3、學歷證件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備齊以上資料,請郵寄至104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3段67號,
國立臺北大學推廣教育組收,請註明姓名及「法研班報名」。
(二)E-mail報名:
請掃描「報名表暨個資提供同意書及學歷證件、身分證件」,以電子郵件寄送文件及彩色兩吋照片JPG或PNG檔至linday@mail.ntpu.edu.tw,主旨請註明「法研班報名及姓名」。
※若收據需開立公司抬頭及統編,請務必於報名時詳實填寫,以維護您的報帳權益。
五、報名程序:
(一)經初步審核入學資格後,將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報名者已成功收件,並於一定時間內以E-mail方式給予報名費壹仟元之「電子繳費通知單」,請於須知規定日期前轉帳或匯款,始為完成報名手續。
(二)報名費帳號為個人專屬,請勿與他人共用,並確實依照正確帳號轉帳,轉帳明細表請妥善保存至領取電子收據為止。
※報名費帳號為個人專屬,請勿與他人共用,並確實依照正確帳號。
※除未開班外,報名費經繳交後一律不退還,亦不得要求轉換班別。
注意事項
1.依據法務部頒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國立臺北
大學進修暨推廣部推廣教育組蒐集您的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如下:040/行銷、
109/教育或訓練行政、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58/學生(員)(含畢、
結業生)資料管理、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2.為維護繳費上課學員之權益,嚴禁試聽及旁聽、冒名頂替,違者照相存證,
循法律途徑解決。
3.本班無補課機制,課程以「實體授課」為原則,敬請學員踴躍出席,以維護自身權益。如遇颱風、地震、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停課標準依據當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佈之台北市停課公告,不另行補課。
4.學員在修習期間如有不當行為、影響授課或其他學員之學習,經本組通知仍
未改善者,得註銷其修讀資格,且不予退費。
5.患有或疑似患有 COVID-19 或其它法定傳染病,本組得拒絕其入學及上課。
6. 本組保留審核學員報名資格權利。
7.學分班結業證書自該班結業後保留一年,逾期將予以銷毀;如有需要,請另行
付費補發申請。
8.辦理退費時須繳附學費收據正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學員本人之郵局或
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並填寫退費申請書,辦理時程約需三至四週工作天。
9.學分班結業證書自該班結業後保留一年,逾期將予以銷燬;如有需要請另行付費
補發申請。
10.推廣教育學員恕不開放校內停車,請勿將汽車停入校園,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拾伍、推廣教育各學分班學生非為緩徵適用對象:
依教育部91 年7 月9 日台91 軍字第91094444 號令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學生緩徵作業要點」第十、十一點規定就讀本校推廣教育各類學分班,
不得作為申請緩徵原因。
※報名前請詳閱簡章內容,完成報名即表示同意遵守簡章所列規定。
本簡章內容若有未列舉事宜,得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本組保留隨時修改之權利
並公告於本組網站,恕不另行通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