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期照顧服務員專班【臺北校區】

 開始日期:2024-05-13

 結束日期:2024-05-31

 名額:至多40人,未滿20人錄取不開班

 課程費用:

訓練費用7,900元。(確定錄取後再行通知繳費)

 地點:民生校區教學大樓

 表格:簡章下載 | 報名表下載

 鏈接:線上報名

課程時間資訊

 課程開始日期:2024-05-13

 課程結束日期:2024-05-31

 報名開始日期:2024-03-04

 報名結束日期:2024-05-01

 上課週期:每週一至週五

 上課時段: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

 上課時數:110小時

課程簡介

核准文號:依據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113年3月4日北市職能評字第1136000995號

113年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

委託 國立臺北大學 辦理

指導單位: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辦理單位:國立臺北大學

錄訓方式說明:

    (一)每班招生人數40人,招生人數不滿者,得招收在職者,其比率以不逾招生人數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二)錄取通知:甄試後於3個工作日內,於網路平台及簡訊方式通知甄試結果。並公布錄取及備取名單(錄取學員應依訓練單位規範完成體檢及繳費)

甄試方式:筆試及口試成績各佔50%,總成績60分及格,排名後依序錄訓,如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另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高齡者身分之應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3%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屆期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

學科/實習場所

訓練班期

課程期間

報名日期

甄試日期

學科場所

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三段67號

(國立臺北大學/台北校區)

實作/實習場所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照顧服務員專班
第10期

5/13-5/31

09:00-17:00

3/1至5/1

21:59止

5/6 (一)

報名資格

※【以招收失業民眾參訓為主】年滿16歲以上之失業者、且具有國中以上(含)學歷,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新住民:

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三)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報名資訊

現場或網路(台灣就業通)報名

失業民眾需於台灣就業通上進行報名

洽詢專線:(02) 25024654分機18406曾助教(台北校區)

              (02) 86741111分機66456李助教(三峽校區)

注意事項

失(待)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三)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前項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

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適應期內訓練單位得遞補學員,且該學員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之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經地方政府查獲學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本計畫參訓資格,不予補助訓練經費:

(一)參加職前訓練計畫之學員,於訓練期間以失業者身分報名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

(二)參加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於在職訓練課程期間未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而以失業者身分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

已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者,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其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予繳回。

備註

收退費事宜: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或自願失業勞工(政府全額補助)
◎特定對象之失業者(政府全額補助)

注意:已參加政府機關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課程,不得同時以失業者身分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但參加政府機關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者,以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者,不在此限。

◎收費事宜:全期收費新臺幣7,900元整。為考量參訓學員權益,甄試通過者本班次採先行收費(全額)方式收取費用。

◎學員中途離訓之退費事宜:

♣參訓學員繳交費用,因故無法參訓者,於開訓前申請退還個人訓練費用95%。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的三分之一退訓者,退還個人訓練費用的50%。

♣已逾訓練時數三分之一退訓者,不予退費。

訓練費用補助:參加核心課程之出席率應達80%,術科(含實作)出席率應達100%,考核成績合格者,於結訓後2個月內辦理補助。

♣ 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明書,且符合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對照總表所列對象身分之一者,依核定之個人訓練費用單價全額補助。

♣ 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明書,但未具前款所列對象身分者,補助訓練費用80%,其餘費用20%由學員自行負擔。

♣ 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而未取得結業證明書者,依前項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50%。

▼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參訓者資格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自願離職失業者並退保者

13.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

 

2.獨力負擔家計者

14.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3.中高齡者(年滿45-65歲)

15.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4.身心障礙者

16.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5.原住民

17. 因犯罪被害者

6.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18.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7.長期失業者

19.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者

8.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

20.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9.家庭暴力被害人

21.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10.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在職者)

22. 逾65歲整者

11. 16歲以上未滿18歲有就業需求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23. 其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2. 新住民之失業者

 

24.由職業工會漁會或農會參加相關職業保險之失業者

 

25.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具備上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注意事項:

       (一)失業者參訓學員一律加入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二)非自願性離職失業者應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推介單及報名。

       (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資格的長期失業者應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