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年6月5日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103年4月24日第34次校務會議修正第9條通過

 本校104年11月12日第37次校務會議修正第1條、第3條、第4條、第10條、第11條通過 

 本校105年4月27日第38次校務會議修正第4條通過

 本校106年4月26日第41次校務會議修正第11條通過

本校108年5月8日第45次校務會議第1次延續會議修正第11條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為推廣成人教育,提昇大眾學識水準,特開辦各類推廣教育班次。

第 三 條  本校設「推廣教育審查小組」,依教育部規定於每學年度審查學分班及非學分班各班次開班計畫。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設置要點」須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四 條  本校各類推廣教育由各院、系(所)、室、中心及進修暨推廣部規劃課程設計、開設班次、招生對象及授課師資等,並由進修暨推廣部統籌辦理行政事宜。本校各院、系(所)、室、中心擬開辦之推廣教育學分班,應經各 院院務會議或系(所)、室、中心會議討論通過,由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並報請校長核定。本校各單位可視需要開辦境外非學位生專班,其開設依「國立臺北大學境外訪問學生計畫實施辦法」辦理。

第 五 條  本校推廣教育班次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由各院、系(所)、中心開辦之。學分班每一學分必須修滿十八小時,學員經考試及格,可發給推廣教育學分證明書。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發給推廣教育結業證明書。

第 六 條 學分班招生對象,應配合所開設課程之程度。屬研究所碩士班課程者,招生對象限大學畢業或具備報考研究所同等學力資格者;屬大學部課程者,招生對象限高中(職)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但基於特殊需要開設之班次,經專案報教育部核准者,不受此限。

第 七 條 學分班學員經參加本校系、所入學考試錄取者,得依本校規定申請學分抵免。

第 八 條  學分班學員之成績標準及學期考試等相關事項,比照本校教務章則規定辦理。非學分班學員之成績,各科目以六十分為及格,但修習期間缺席及請假達上課時間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成績不予計分,且不發給推廣教育結業證明書。

第 九 條  各推廣教育班次師資,應以本校專、兼任教師為原則,且本校專任教師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屬實務性課程之講授,經報請校長核定後,得聘請非學術性實務專家擔任。關於兼任教師於推廣教育班次授課年齡限制比照國立臺北大學教師聘任暨升等評審辦法第31條第5項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為維持本校推廣教育班之教學素質,進修暨推廣部在每期應舉行教師評鑑,並將結果送交各相關學院、系(所)、室、中心,以作為師資續聘之依據。

第 十一 條  推廣教育各班經費使用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依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二十列為學校統籌,含校務基金百分之十,及行政管理費百分之十為原則。各班扣除各項費用後之結餘款,依「國立臺北大學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辦法」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次學員辦理退費,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退費申請,但有特殊情形得由開班計畫單位專案簽准後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校各級行政人員,於下班時間協助推廣教育行政作業,經報准後,得依規定報支加班費,其餘公務時間一概不得支領任何津貼。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附件1

94年11月4日進修暨推廣中心94學年度審查小組第1次會議通過

94年11月7日第1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第1次延續會議通過

教育部95年8月7台高(三)字第0950114523號函備查

105年10月20日第47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三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十六條及「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各單位自行或接受委託辦理推廣教育班次,經推廣教育小組審核通過者,應先提撥百分之二十供學校統籌運用,其餘百分之八十由各經營班運用,作為設備維修、更新、經營班級直接成本等費用。

第 三 條  各推廣教育班次收入總額百分之八十由各經營班運用之支用範圍如下:

一、推廣教育班教學費用:

(一)教師鐘點費:

1.  學分班:依「國立臺北大學校務基金支出執行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給付標準辦理。

2. 非學分班:依課程性質,得於經費許可範圍下彈性訂定,由提出開班計畫單位專案簽准後辦理。

(二)審查費:資料審查費每位考生100元為上限。

(三)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四)其他有關支出: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推廣教育班因業務需要聘用之人事費用:含依本校約用人員相關規定聘任之專職人員薪資、兼職人員工作費、工讀費。

三、學術交流活動費用:含演講費、座談會及學術研討會相關費用。

四、教學設備購置費用:應依本校之相關規定及政府採購法辦理。

五、推廣教育班行政業務費:含招生事務費、招生宣傳費、郵電費、文具紙張費、工讀費、旅運費及雜支。

第 四 條  辦理各推廣教育班次收支經費,應編列預算,經推廣教育小組審核通過、校長核定後執行。

第 五 條  接受委託辦理之推廣教育班次,其經費收支應以有賸餘為原則;自行辦理之班次,其經費收支於報名截止後,如無法維持平衡者,應即停辦,並於招生簡章中註明。

因政策需要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開班,無法提列本規定所規定百分之二十供學校統籌運用者,得提請推廣教育小組討論後,依決議辦理。

推廣教育班次結業後,開班單位應於各班結業後三個月內辦理結報事宜。

第 六 條  推廣教育班次收支情形,其相關主管人員、經費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應負其執行預算、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並由會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第 七 條  推廣教育班次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前項收支預計表、收支決算表,連同相關書表及全校收支財務報表,應送教育部備查,並依規定上網公告。

第 八 條 推廣教育收入應掣發收據,有關收據之印製、保管、使用,依本校收據內部控管作業程序辦理。

第 九 條 辦理各推廣教育班次如有結餘款,其分配比例如下:         校務基金50%,開課單位25%(學系、所開課則學系、所20%、學院5%,學院開課則學院25%),推廣教育業務單位20%,業務單位績效人員獎金5%(績效獎金核發準則另訂之)。

第 十 條推廣教育經費之結餘款,按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所訂比例,分配學校、計畫執行單位及推廣教育業務負責單位,運用於下列項目:

       (一)購買研究設備、耗材及其他因教學研究所需之事務費用。

       (二)為協助研究計畫執行需要,聘請助理、臨時工或工讀生所需之相關費用。

       (三)為教學研究需要,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來校講座、參與會議、合作研究或實驗指導費用。

       (四)為教學研究需要,申請或應邀至境外開會、參訪、訓練、研究或實驗所需之差旅費或相關費用(須附相關邀請書或計畫書,並於事後繳交成果報告)。

       (五)專案人力之人事費用。

       (六)其他經專案簽准支用項目之費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附件1

第一條  國立臺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終身學習教育開設推廣教育課程,並鼓勵各界人士參與,特訂定本優惠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推廣教育優惠項目,僅能擇一使用。報名時需主動告知優惠身分,並出示有效證明文件,若未事先告知或證明文件不全者,恕不折扣,亦不得在報名繳費後申請退差額。若欲報名之課程為接受補助之課程者,則不再給予優惠。

第三條  非學分班課程學費優惠資格辦法(一)~(六)擇一選用:

(一)   可享報名費同額的學費優惠,符合下列條件者:

(1)  臺北大學在校學生或校友本人。

(2)  曾經參加過本校推廣教育組課程之學員(需完成繳費)。

(3)  身心障礙人士(需出示身心障礙證明/鑑輔會證明)。

(4)  低收入戶(需檢附低收入戶證明)。

(5)  65歲以上長者(需檢附身分證件影本)。

(6)  本校在職教職員工眷屬(限父母、配偶、子女)。

(7)  本校退休教職員工本人。

(8)  持有榮民證或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權益卡。

(9)  早鳥優惠(依各班簡章公告為主) 。

(10) 參與本組舉辦專項課程說明會者,本人可免收該課程報名費。

(二)  本校現職教職員工本人:學費75折。

(三)  本校在校學生本人:學費9折。

(四)  五人(含)以上團體報名繳費者:學費85折。

(五)  三人(含)以上團體報名繳費者:學費9折。

(六)  一人同時報名兩個以上課程者:學費95折。

第四條 本辦法經推廣教育審查小組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附件1

國立臺北大學進修暨推廣部推廣教育組因應新冠肺炎課程退費作業辦法

第一條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處理推廣教育學員退費事宜,訂立此辦法。

第二條    推廣教育課程若因疫情無法開班,所繳費用全額退還。

第三條   推廣教育學員開課前因疫情(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影響而無法上課,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全額退費。

第四條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推廣教育學員(如因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而中斷課程,其已繳學費依照課程比例退還學員。

第五條   若課程因防疫政策(含無法執行遠距教學)而中斷,得視實際情況,先行選擇課程延期進行之方式,倘後續無法進行延期開課,再依前條退費規定辦理。

第六條   第三條所述因疫情影響進行「居家隔離」、「居家檢疫」中斷課程申請退費者,應檢具相關公務單位通知書等證明文件,進行「自主健康管理」影響中斷課程申請退費者,應檢具其成為「自主健康管理」者之證明文件。符合上述退費資格者,於推廣教育組通知退費後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退費。

第七條   課程若因退費而致班級無法收支平衡,推廣教育組保留停 止開課權利,學員已繳學費依照課程比例退還。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得參考類似規定,依個案狀況彈性辦理。

 


附件:附件1